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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行為準則

2023年09月30日訂定

上銀科技依循永續經營的核心理念,在經濟、環境與社會(ESG)三個面向,制定短、中、長期永續發展目標,呼應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SDGs),為確保供應鏈工作環境的安全,並於其經營中確實承擔環保責任並遵守道德規範,且保障其員工具有人權且受到尊重,故制訂《上銀科技供應商行為準則》。上銀科技要求供應商遵守本準則,也鼓勵供應商要求其下游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認同及採用本準則。

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守情況將是上銀科技在做出合作決策時的重要考量之一,期望供應商都能充分了解並遵守,且非常鼓勵與上銀科技聯絡諮詢任何疑問,期許透過與供應商共同合作、溝通、ESG評鑑、稽核、衝突礦產盡職調查和持續性的改進,讓供應鏈獲得正向良好循環,攜手善盡社會公民的責任。

本準則主要以「責任商業聯盟(RBA)行為準則」為基礎,並參考ISO45001、ISO14001、ISO14064-1等國際標準所訂定,準則包含了六大議題,分別概述勞工、健康與安全、環境保護、商業道德、氣候變遷及能夠貫徹本準則的合宜管理體系所需的要素。

A.勞工

供應商應根據國際社會公認的準則,承諾維護勞工的人權,並尊重他們。這適用於所有勞工,包括臨時工、移民工、學生、合約勞工、直接僱員以及任何其他類型的勞工。

勞工標準:

A1 自由選擇職業

A1.1 制定充分且有效的政策和程序,確保不僱用被強逼、被擔保(包括被抵債)或被契約束縛的勞工、非自願或剝削性監獄勞工、奴役或販賣的人口。這包括為了得到勞工或服務而使用恐嚇、強迫、威脅、綁架或詐騙手段來運送、窩藏、招募、調配或接收勞工。

A1.2 在外籍勞工的招聘程序中,必須在其離開原本的國家前,為他們提供其母語書寫的僱傭協議,且該協議需詳列僱傭條款及條件;而在抵達接收國家後,該僱傭協議不得有任何替換或更改,除非更改內容是為了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和提供相同或更佳條款則例外。

A1.3 所有工作皆應為勞工自願的,若勞工按照勞動契約提前通知,則應擁有隨時自由離職或終止僱傭關係的權利,且不受到任何懲罰。

A1.4 供應商或仲介人不得扣留或以其他方式毀壞、隱藏、沒收僱員的身份證或出入境證件,比如政府頒發的身份證明、護照或工作許可證。僱主只能在法律有要求的情況下才可扣留文件,且任何時候皆不可拒絕勞工取用其文件。

A1.5 不得對勞工出入工作場所作出不合理限制,也不應無理地約束勞工在工作場所內的行動自由,包括勞工宿舍或生活住所。

A1.6 不得要求勞工繳付僱主或仲介人招聘費用或其他與其聘用相關的費用。

A2 青年勞工

A2.1 不得在任何製造流程中聘用未滿 15 歲的童工或未達強迫教育年齡、或該國家/地區最低就業年齡的人士(三項中取年齡最大者)。

A2.2 供應商應實施適當機制,確保不會僱用童工。但符合所有法例與法規的合法職場學習計畫不在此限。

A2.3 未滿 18 歲的勞工年輕勞工,不得從事可能會危及其健康或安全的工作,包括夜班或加班。

A2.4 供應商應為學生勞工提供適當的支援和培訓,並適當保管學生記錄、嚴格審核教育合作夥伴,以及按照適用的法例與法規保障學生的權利,從而確保對學生勞工的管理得當。如果沒有當地法律的規範,學生勞工、實習生和學徒的薪資水平應最少與從事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入門級員工相等。

A3 工時

A3.1 根據有關的商業實踐研究,生產力降低、職員流動率上升以及受傷和患病情形的增多與勞工的疲勞度有顯著的關連,因此工作時數不應超過當地法律規定的最大限度。

A3.2 勞工每週的工作時數不應超過 60 小時(包括加班),緊急或特殊情況除外。

A3.3 勞工每七天應至少休息一天。

A4 工資和福利

A4.1 支付給勞工的工資應符合所有相關的薪酬法律,包括最低工資、加班和法定福利的法律,且不得以扣除工資作為紀律處分的手段。

A4.2 根據當地法律規範,勞工的加班工資應高於常規時薪水準,禁止以扣除薪資作為紀律處分的手段。

A4.3 在每個支薪週期,應即時提供能夠讓勞工理解的工資單據,內含充足的資料證實支付給勞工的薪酬準確無誤。

A4.4 聘用臨時工、派遣員和外包工時,應符合所有相關的薪酬法律。

A5 人道待遇

A5.1 避免苛刻或非人道地對待員工,包括任何形式的性別暴力、性騷擾、性侵犯、體罰、精神或生理脅迫、霸凌、公開羞辱或口頭辱罵,也不得威脅進行任何此類行為。

A5.2 有關人道待遇議題,應制訂明確的紀律政策及程序,並向員工清楚傳達。

A6 不歧視/不騷擾

A6.1 應承諾提供無騷擾以及無非法歧視的工作場所。

A6.2 不得因人種、膚色、年齡、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及表現、種族或民族、殘疾、懷孕、信仰、政治立場、團體背景、退伍軍人身份、受保護的基因資料或婚姻狀況等在招聘及實際工作中歧視或騷擾員工。

A6.3 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場所進行宗教活動。

A6.4 不得讓員工或準員工接受帶有歧視性的醫學檢查,包括驗孕或身體檢查。

A7 自由結社

A7.1 應尊重所有員工組織和參與他們所選擇的工會、集體談判和參加和平集會的權利,同時也應尊重員工迴避這類活動的權利。

A7.2 員工或員工代表應能夠在不用擔心歧視、報復、威脅或騷擾的情況下,公開地就工作條件和管理方法與管理層溝通以及分享其想法和憂慮。

B. 健康與安全

供應商應意識到除了盡量減少與工作相關的傷病發生率外,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有助提高產品和服務的品質、生產的穩定性以及員工的留職率和士氣。也應意識到持續對員工投入和教育是發現和解決工作場所內健康與安全問題的關鍵。

健康與安全標準:

B1 職業安全

B1.1 供應商應採用分級控制原則,識別、評估和減少員工可能遇到的潛在健康和安全風險,該原則包括消除危險、採用替代流程或替代材料、通過適當的設計、工程和行政管制、防護保養和安全操作程序,以及持續性的職業健康與安全知識培訓。

B1.2 供應商應為員工提供適當的、保養良好的個人防護裝備以及有關這些危險事故和相關風險的教材。

B1.3 必須採取合理的措施,讓懷孕的婦女/哺乳期女性遠離高度危險的工作環境、消除或減少懷孕的婦女和哺乳期女性所承受的任何職業健康和安全風險(包括與其工作任務相關的風險),以及為哺乳期女性提供適當的場所。

B2 緊急狀況準備

B2.1 供應商應確認和評估潛在的緊急情況和事件,並透過實施緊急方案和應變程序來將其影響降到最低,包括緊急報告、員工通知和疏散程序、員工培訓和演習,且緊急演練必須至少每年進行一次。

B2.2 供應商對其廠房及公用設施,應設置適當的火警偵測和滅火設備、暢通無阻的出口、緊急人員的聯絡資訊以及充足的疏散設施和恢復計劃。

B2.3 相關緊急狀況準備的方案和程序應著重盡量減低對生命、環境和財產的危害。

B2.4 供應商應辨識所在地可能遭遇的自然災害,評估影響營運的可能性及嚴重度,並依據評估結果,擬定緊急方案和應變程序,將其影響降到最低。

B3 職業傷害和職業病

B3.1 供應商應制定程序和系統來預防、管理、追蹤和報告職業傷害和職業病,包括鼓勵員工主動報告職業傷害和職業病案例。

B3.2 對於職業傷害和職業病案例,供應商應進行調查及執行矯正措施,以杜絕類似情況;並歸類和記錄案例、提供必要的治療,協助員工重返工作崗位。

B4 工業衛生

B4.1 供應商應依據分級控制原則,識別、評估並控制因接觸化學、生物以及物理暴露給員工帶來的影響。

B4.2 對鑑別出的潛在危害,供應商應尋找機會消除或減少危害發生之可能性,或透過適當設計和行政控制消除或控制潛在危險。

B4.3 若改善措施無法有效杜絕危害,應為員工免費提供妥善維護的個人防護裝備。

B5 體力勞動工作

B5.1 應當識別、評估並控制從事體力勞動工作給員工帶來的影響,包括以人力搬運物料或重複提舉重物、長時間站立和高度重複性或高強度的組裝工作。

B6 機器安全防護

B6.1 應評估生產設備或其他類型機器的安全隱憂。為預防機器對員工可能造成的傷害,應提供和正確地維護防護裝置、連鎖裝置以及護罩等安全措施。

B7 公共衛生、食物和住宿

B7.1 應為員工提供乾淨的洗手間設施、清潔的飲用水、以及衛生的煮食用具、食物儲存設施和餐具。

B7.2 供應商或仲介提供的員工宿舍應保持乾淨、安全,並提供適當的緊急出口、洗浴熱水、充足的照明、暖和及通風設備。

B7.3 供應商或仲介應提供獨立安全的場所以供員工儲存個人和貴重物品以及適當且出入方便的私人空間。

B8 健康與安全溝通

B8.1 供應商應以員工使用或能夠理解的語言,給予員工適當的職業健康與安全資料及訓練,使員工能識別及面對所有工作場所危險情況,包括但不限於機械、電力學、火災和物理危害。

B8.2 在工作場所的顯眼處張貼健康與安全相關資料,或將有關資料放在員工可識別和易於接觸的位置。

B8.3 在開始工作前及之後定期提供訓練予所有員工,並鼓勵員工提出健康與安全的相關建議,無需擔心遭到報復。

B9 自然災害風險減緩

B9.1 應了解工廠所在地可能遭遇的自然災害,如地震、旱災、水災、颱風等,評估人員傷害、財產損失與營運中斷的可能性與嚴重度,根據評估結果,透過建立硬體防護、發展應變程序、培訓與演習、執行應急方案,以減緩自然災害風險。

C.環境保護

環境保護責任是生產世界一流產品不可或缺的要素。在製造作業過程中,參與者應鑑別環境衝擊並盡量減少對社區、環境和自然資源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

環境標準:

C1 環境許可和報告

C1.1 供應商應獲取所有必需的環境許可證、批准和登記文件,亦要對之進行維護並時常更新,以及遵守許可證的操作和報告要求。

C2 預防污染和節約資源

C2.1 應在源頭或透過增設污染控制設備、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或其他方法,盡量減少或杜絕排出和排放污染物以及產生廢棄物。

C2.2 應節約或透過改良生產、維修和設施程序、替換材料、再利用、節約、回收或其他方法,節約自然資源的耗費。

C3 有害物質

C3.1 應識別、標籤和管理對人類或環境造成危害的化學物質、廢棄物及其他物質,從而確保這些物質得以安全地處理、運送、儲存、使用、回收或再利用及棄置。

C4 固體廢棄物

C4.1 供應商應實施系統性的措施來識別、管理、減少事業廢棄物,並妥善棄置、回收或再利用。

C5 廢氣排放

C5.1 在排放營運過程中產生的揮發性有機化學物質、腐蝕性物質、微粒、消耗臭氧層等物質,應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例行監督、控制和處理。

C5.2 供應商應對廢氣排放管制設備的性能進行例行檢查。

C6 產品原料控制

C6.1 供應商應遵守所有適用法律、法規和上銀科技要求,禁止或限制在產品、製造過程中納入特定物質(包括回收及棄置標籤)。

C7 水資源管理

C7.1 應實施水資源管理計劃,以記錄、分類和監控水資源使用和排放,並尋求機會節約用水以及控制污染管道。

C7.2 所有污水在排放或棄置前,應按照要求對其進行分類、監察、控制和處理。

C7.3 應對污水處理和控制系統的性能進行監控,以確保達最佳性能和符合相關規範。

C8 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C8.1 供應商應尋求方法改善能源利用效率,盡量減少能源消耗和溫室氣體排放。

D.道德規範

為履行社會責任並在市場上取得成功,供應商及其代理商必須謹守最高的道德標準,包括:

D1 誠信經營

D1.1 在所有商業互動關係中都應謹守最高的誠信標準。

D1.2 供應商應採取零容忍政策來禁止任何形式的賄賂、貪汙、敲詐勒索和挪用公款。

D2 無不正當收益

D2.1 不得承諾、提供、批准、給予或收受賄賂或其他形式的不正當收益。

D3 資訊公開

D3.1 所有的業務來往應具透明度,公開有關參與勞工、健康與安全、環保活動、商業活動、組織架構、財務狀況和業績的資料,不得偽造記錄或虛報供應鏈的狀況或慣例。

D4 知識產權

D4.1 須以保護知識產權的方法傳遞技術和商業訊息,並保護客戶和供應商的資料。

D5 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

D5.1 應謹守公平交易、廣告和競爭標準。

D6 身份保護及防止報復

D6.1 供應商應制定程序來保護檢舉者,並確保其身份的機密性和匿名性。

D6.2 供應商也應制定溝通程序,讓員工可以表達他們的疑慮,而不用害怕遭到報復。

D7 負責任地採購礦物

D7.1 供應商應禁用任何相關衝突礦產並制定衝突礦產政策和管理機制,對其製造的產品中含有鉭、錫、鎢和黃金的來源和產銷監管鏈進行盡職調查。

D8 隱私

D8.1 供應商應承諾合理地保護有業務來往者的個人資料和隱私。

D8.2 供應商應在收集、儲存、處理、傳播和分享個人資料時,遵守隱私和資料安全法律及監管要求。

D9 避免利益衝突

D9.1 供應商與上銀科技之間的商業往來,應避免所任何可能的利益衝突。可能的利益衝突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上銀科技內部員工或其近親(父母、子女、配偶或兄弟姊妹)在供應商任職,或對供應商(非公開發行公司)有重要投資利益。供應商與上銀科技對口人員不必要或過度頻繁的社交往來也可能構成利益衝突的疑慮或外觀。所以供應商與上銀科技人員的任何接觸必須謹守一般商業往來的分際,且一旦有利益衝突的情形必須立刻報告上銀科技。供應商若有發現任何潛在的利益衝突,必須立即通報上銀科技,並採取適當措施以防止因此所可能導致的不當行為。舉發方式:E-mail:Speak-up@hiwin.tw、或郵寄地址:台中市南屯區精科路7號,稽核室收;舉發者請以真實姓名,並附上聯絡方式及載明事實或證據,上銀科技稽核室絕對保密舉發人相關資料。

D10 未經授權轉包之禁止

D10.1 上銀科技員工在未經特別授權下,不得要求供應商將依約應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轉包給特定第三方,或指定應向特定第三方購料或採購。故供應商若接到類似要求,應立即透過上銀科技舉發。

D10.2 舉發方式:E-mail:Speak-up@hiwin.tw、或郵寄地址:台中市南屯區精科路7號,稽核室收;舉發者請以真實姓名,並附上聯絡方式及載明事實或證據,上銀科技稽核室絕對保密舉發人相關資料。

D11 謹守合約規定

D11.1 供應商親自履約 ( 包括合約或採購單 ) 的事項,非經上銀科技同意,供應商不得轉包或令第三方代為履行。供應商不得在未經與上銀科技簽訂有效之合約或採購單的情形下提供任何產品或服務予上銀科技。

D12 遵循進出口相關法規

D12.1 供應商應瞭解並遵循進出口及運送貨品予上銀科技或代上銀科技進出口及運送貨品所涉及的相關法令,包括原出口國的出口管制與海關法規、目的地國家的進口和海關法規、支付法令要求的關稅和其他稅賦、以及當地運輸的相關法令。供應商應向其員工和外包商提供運作程序及教育訓練,以確保他們對前述法規的遵循。

E.管理系統

供應商應採用或建立範圍與本準則內容相關的管理體系。在設計該管理體系時,應確保:(a)符合與供應商營運和產品相關的適用法例、法規及客戶要求;(b)符合本準則;以及(c)識別並減輕與本準則有關的經營風險。管理體系也應當推動持續改進。

該管理體系應包含以下要素:

E1 公司承諾

E1.1 企業的社會及環境責任政策聲明應展現供應商對守法以及持續改進的承諾,由行政管理層簽署,並以適當語言張貼於工作場所內。

E2 管理職責與責任

E2.1 供應商應指定高階主管或公司代表確保管理系統和相關計劃有效實施。

E2.2 高階管理層應定期檢查管理系統的運作情況。

E3 法律和客戶要求

E3.1 供應商應制訂有效的守規性流程,識別、監控並瞭解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客戶要求。

E4 風險評估和風險管理

E4.1 供應商應制訂風險管理機制,用於識別與供應商經營相關的守法、環境、健康與安全、勞工活動及道德風險。

E4.2 供應商應評定每項風險的級別,實施適當的程序和實質管制來控制已識別的風險和確保遵守相關規範。

E5 改進目標

E5.1 應制定績效目標、指標和實施計劃來提高公司的社會、環境、 健康及安全績效,包括為達成這些目標所進行的定期審核。

E6 培訓

E6.1 應為管理階層及員工制定培訓計劃,內容涵蓋政策、程序及改進目標,同時滿足適用之法例與法規的要求。

E7 溝通

E7.1 供應商應制定程序將政策、實踐、預期和績效清楚準確地傳達給員工、供應商和客戶。

E8 員工意見、參與和申訴

E8.1 制定適當的程序及有效的申訴機制,以評估員工對本準則所涵蓋之實踐或違反情況和條件的認知度,並獲取員工在這方面的意見,從而推動持續改進。

E8.2 必須為員工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使其能夠在不擔心被報復的情況下提供申訴和意見反饋。

E9 審核與評估

E9.1 供應商應定期進行自我評估,確保符合法規、本準則內容以及客戶合約中與社會與環境責任相關要求。

E10 矯正及預防措施

E10.1 制定程序以確保能及時矯正及預防在內外部的評估、檢查、調查和審核中所發現的不足之處。

E11 文件和紀錄

E11.1 建立並保留文件和記錄,從而確保符合法律規定與公司的要求,同時應保障隱私的機密性。

E12 供應商的責任

E12.1 制定程序將本準則的要求傳達給供應商,並監督供應商對本準則的遵行情況。

F.氣候變遷與揭露

供應商應關注全球氣候變遷趨勢,評估氣候變遷對於其產品、 服務、 營運等影響,並致力於減少碳足跡,增加對氣候風險的韌性。這包含(但不限)進行溫室氣體盤查與揭露、持續推動組織內節能減碳、評估其環境風險與機會,降低水資源等天然資源耗用及共同支持生物多樣性維護與森林保育,投入綠色研發,邁向低碳經濟,並積極與其上下游合作導入氣候變遷之調適作為等。

F1 溫室氣體盤查與管理

每年量化組織的溫室氣體排放量,包含二氧化碳 CO2、氧化亞氮 N2O、甲烷CH4、氫氟碳化物 HFCs、全氟碳化物 PFCs、六氟化硫 SF6 及三氟化氮 NF3等氣體的二氧化碳當量,建立溫室氣體盤查數據清冊,妥善保管與管理。

F2 減少碳足跡

每年盤查後,必須追蹤溫室氣體排放量的趨勢,分析溫室氣體變化的原因,並且鑑別主要排放源及節能減碳空間。為了減少碳足跡,供應商應致力於評估節能減碳措施,設定節能減碳的短中長期目標,以推動及落實各項做法。若再生電力為減碳方案之一,應綜合考量再生電力來源對環境、社會,以及生物多樣性的影響,選擇低負面衝擊的選項。

F3 積極因應氣候變遷

關注氣候變遷對於產品、服務,以及自身營運可能產生的衝擊與機會,做好氣候風險評估、管理與因應,避免供應鏈中斷。此外, 建議建立氣候變遷的治理架構與責任單位,訂定氣候變遷管理指標,定期向高階經理人彙報進展。

F4 溝通與揭露

應配合上銀科技對於產品碳足跡等需求,提供必要之產品型溫室氣體數據。若有官網等公開平台,則應每年於公開平台揭露其組織型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節能減碳目標之績效與進度。

G.施行生效日:

自2023年9月30日生效

H.版本歷程

2022年8月初版
2023年9月第一次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