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選任資訊
本公司獨立董事選任採公司法192條之1之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公司章程。於2022年6月27日股東會召開公告中載明,受理獨立董事提名暨選任方法,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本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及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獨立董事之提名需具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立董事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等,於受理期間2022年4月16日至2022年4月26日止,以掛號寄(送)本公司財務部(地址:台中市南屯區精科路7號)。
本屆獨立董事係由董事會提名,經2022年5月10日董事會討論過,並於獨立董事候選人提名受理期間以書面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公司辦理提名事宜;另於提名受理期間後,由董事會審理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經董事會評估其符合獨立董事所具備條件後並符合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送請股東會選任之。
2022年6月27日股東會經股東選任,當選之獨立董事名單 : 姜正和、陳振遠、李惠秀。選任結果如下
職稱 |
姓名 |
當選權數 |
附註 |
獨立董事 |
姜正和 |
133,297,5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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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陳振遠 |
243,434,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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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 |
李惠秀 |
243,493,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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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獨立性資訊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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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資格與經驗 |
獨立性情形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家數 |
獨立董事:姜正和 |
●董事專業資格與經驗請參閱本年報「二、(一)董事成員資料」(第15~19頁) ●本公司所有董事均未有公司法第30條各款情事之一 |
為獨立董事且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註)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含但不限於:
1. 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利用他人名義)持有本公司股數及比重242,489股(0.06%),低於1%,符合獨立董事獨立性之要求
2.最近二年無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而取得報酬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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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陳振遠 |
為獨立董事且符合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暨「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註)規定之獨立性情形,包含但不限於:
1.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利用他人名義)未持有本公司股份
2.最近二年無提供本公司或關係企業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而取得報酬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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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董事:李惠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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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非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之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
- 兼任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之獨立董事,未逾三家。
- 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受僱人。
(2) 公司或其關係企業之董事、監察人(但如為公司與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屬同一母公司之子公司依本法或當地國法令設置之獨立董事相互兼任者,不在此限)。
(3)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以他人名義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或持股前十名之自然人股東。
(4) (1)所列之經理人或(2)、 (3)所列人員之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三親等以內直系血親親屬。
(5) 直接持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5%以上、持股前五名或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指派代表人擔任公司董事之法人股東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6) 與公司之董事席次或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半數係由同一人控制之他公司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
(7) 與公司之董事長、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互為同一人或配偶之他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或受僱人。
(8) 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股5%以上股東。
(9) 為公司或關係企業提供審計或最近二年取得報酬累計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之商務、法務、財務、會計等相關服務之專業人士、獨資、合夥、公司或機構之企業主、合夥人、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及其配偶。但擔任本公司薪酬委員會成員者,不在此限。